| 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
| 2006-06-14 10:04 文章来源:金沙县人民政府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
全县各族民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部法律得以通过并施行,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开启了道路交通事业走向法制化的崭新篇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配套的部门规章,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调整发展,道路交通方面的需求迅猛增长,机动车、驾驶员数量及交通流量都大幅度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城市交通秩序混乱,交通阻塞频繁,各种影响交通安全和交通畅通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人车争道、商贸占道、超员超载等交通违章随处可见。针对这些矛盾,原有的道路交通法规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与施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安全与畅通的交通环境提供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活动中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我们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解决道路交通面临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这部法律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为指导思想,以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为基本原则,既结合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又总结了历史经验,借鉴了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作法,一是以人为本,保护交通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特别是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统一管理,明确了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明确了社会团体、教育部门、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强调协调发展,明确提出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四是倡导科学管理,鼓励动用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五是完善法律制度,通过设立机动车登记制度、报废制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机动车驾驶证件许可制度、累积记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管理;六是强化职能转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退出一些事务性、收费性、审批性的工作事项,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规范执法的监督保障体系,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七是严肃追究责任,按照处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八是倡导遵章守法,在注重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同时,强调行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短短一年的时间里,我们已经充分感受到这部法律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它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理清了行人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为疏缓交通,保证公民的安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它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了道路交通管理机关的权力,从15个方面严格限制了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它第一次通过法律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中公安交通机关疏导交通的义务,规范了道路交通管理中的拖车行为,启动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程序,让老百姓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它第一次对电动自行车的归类问题作出表述,让大街小巷跑动的电动自行车从此不属于“黑户”;它第一次为盲道的设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让那些残疾人体会到法律的温暖;它第一次强制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的门口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它第一次用法律明确规定,凡是符合年检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预防年检,“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如此多的“第一次”使得效忠交通安全法充满了温情。在温情的背后是道路交通安全机关沉甸甸的责任,是公众实实在在的权利。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全国于2005年4月20日开始掀起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宣传月活动,在一周年宣传月活动中,我县团县委计划在全县范围内的中、小学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及一系列的纪念活动,交警部门开展了大型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图展等多种形式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知识进行广泛宣传,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让全体交通参与人全面了解,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全体民众的共同努力,我相信我们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意识将不断加强,全社会的交通法制意识和现代文明交通意识将得到不断增强,管理部门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的水平也将进一步提高,我们大家必将共同拥有一个更加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祝全县人民平安幸福,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