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土地登记应提交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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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25 14:18 文章来源:金沙县人民政府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原划拨用地申请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1、单位用地申请登记应提交:
①法人代表证明(法人代表不能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指界委托书);
②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申请登记应提交: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主不能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原政府划拨文件,无划拨文件须出具证明:
①个人用地申请登记由宗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并经地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认可;
②单位用地申请登记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盖章认可
2、土改证(无土改证的按第本款1条规定出具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提供,必须完善四邻边界签字盖章手续,表格填写必须完善)
二、新占地申请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1、单位用地申请登记应提交:
①法人代表证明(法人代表不能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指界委托书);
②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申请登记应提交: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主不能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拆迁安置协议等;
3、建设用地批准书(1994年至2003年之间的新占地)
4、规划意见(城建规划部门出具)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地籍调查表(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提供,必须完善四邻边界签字盖章手续,表格填写必须完善)
(五)交费收据
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1、单位用地申请登记应提交:
①法人代表证明(法人代表不能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指界委托书);
②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申请登记应提交: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主不能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款凭证。
3、规划意见(城建规划部门出具)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地籍调查表(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提供,必须完善四邻边界签字盖章手续,表格填写必须完善)。
(五)交费收据。
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1、单位用地申请登记应提交:
①法人代表证明(法人代表不能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指界委托书);
②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申请登记应提交: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主不能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由地块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4、建设用地批准书(1994年至2003年之间的新占地)
5、规划意见(城建规划部门出具)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地籍调查表(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提供,必须完善四邻边界签字盖章手续,表格填写必须完善)
(五)交费收据
五、变更土地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1、单位用地申请登记应提交:
①法人代表证明(法人代表不能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指界委托书);
②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原使用方的法人代表(或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申请登记应提交:
①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主不能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原使用方的法人代表(或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土地变更批准文件;
①权属变更的应获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
②用途变更的应获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
2、原使用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按以上各款中“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要求提交);
3、转让双方签字盖章的转让协议书、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所有家庭成员都必须签字盖章)、遗嘱(立遗嘱人必须签字盖章,并出具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4、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及土地价格确认表(确定土地使用权交易额)。
(四)地籍调查表(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提供,必须完善四邻边界签字盖章手续,表格填写必须完善)
(五)交费收据
六、原土地使用证遗失后申请补办应提交资料
(一)、补办土地使用证申请;
(二)、提交遗失启事所在刊物的原件(应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刊登,自刊登之日起一个月后办理);
(三)身份证明
1、单位用地申请登记应提交:
①法人代表证明(法人代表不能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指界委托书);
②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申请登记应提交: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主不能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原政府划拨文件,无划拨文件须出具证明:
①个人用地申请登记由宗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并经地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认可;
②单位用地申请登记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盖章认可
2、土改证(无土改证的按第本款1条规定出具证明)。
(五)地籍调查表(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提供,必须完善四邻边界签字盖章手续,表格填写必须完善)
(六)交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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