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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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14 10:08 文章来源:金沙县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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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有权部门下达或批准年度建设计划。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施工用地、用电、交通等条件已经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五)、已确定施工企业并已签订承包合同。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和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六)、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已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已指定项目经理。
(七)、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查批准手续。
(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根据工程特点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九)、按规定应该实行监理的工程已依法选定委托监理单位,并已签订了监理合同。
(十)、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能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发证机关留存、一份由建设单位备查。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