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沙县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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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19 09:29 文章来源:金沙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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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对土地资产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现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金沙县国土资源局是金沙县行政辖区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县人民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职能。严禁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征用土地及对土地资产进行处置。
第四条 凡属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已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成片建设用地,实行集中供应。
第五条 土地供应实行公告制度,供地的地块、位置、面积、供地方式,土地价格、用途、使用者名称等重要内容的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土地实行政府收购储备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金沙县行政辖区内的闲置国有土地,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及实施城市规划征用集体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集中供应。
第七条 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复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需要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九条 严格区分划拨和有偿供地界限。除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以行政划拨提供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第十条 原有划拨用地转用为经营性用地的,或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
第十一条 金沙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