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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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19 09:33 文章来源:金沙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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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
二、1933年1月1月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子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含以下情况:
1、在1975年8月27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判断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以《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省发[1975]41号文件)的规定为依据(结婚年龄按法定婚龄规定);
2、有活产生育史的夫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抚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女子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4、送养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其亲生父母的现存子女数;
5、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的;
6、二女户生育间隔:两个孩子生育间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979年6月15日以前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按四周年计算;1979年6月16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三周年计算;1988年1月1日生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二女户再婚家庭或女方30周年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出生时间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年月日为准。
五、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以年满60周岁之年开始(超过60周岁从2005年起开始发放)。
补助条件:
1、按照条例规定,符合生育一孩的家庭,已经生育一孩,并采取相应的节育措施,虽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
2、符合条例规定,已生育二女的家庭,已落实绝育措施(含知情选择);虽未落实绝育措施,但女方已退出育龄期的。
3、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二,已生育一孩的家庭,虽未办理独生子女证,但女方已退出育龄期的 |